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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省2021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试点项目实施方案(附试点县名单)(二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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浏览:- 发布日期:2021-03-23 14:52:16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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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任务目标

中央财政资金安排21个县进行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试点,每个县安排资金600-1500万元,探索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有效模式,提高农作物秸秆利用率。具体绩效考核评价指标要求:

产出指标:秸秆综合利用试点县平均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5%以上,建立秸秆资源台账。

效益指标:试点县建立秸秆综合利用长效运行机制。

资金支出进度:中央项目补助资金年度支出率≧90%。

四、项目内容及资金投向

为发挥好中央财政资金的引领作用,突出秸秆综合利用结构优化调整和高质量发展,提高秸秆直接还田质量,增加离田利用占比,加强秸秆收储运体系建设,加快培育发展秸秆收储运等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,各试点县自筹资金(包括县级财政资金、社会资本投入)比例应不低于中央财政资金补助额度的50%。各试点县根据省实施方案要求,结合本地实际,按照公开、公正的原则,确定具体实施区域、补助环节、补助对象、补助标准、补助方式。为保证项目顺利实施,各试点县应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,用于规划制定、宣传培训、监督检查、绩效考核等工作,严禁截留挤占中央试点补助资金。

(一)实施范围

重点为“一环两带”(环京津、铁路、高速公路两带)区域、环京津贫困县、并具备一定秸秆综合利用基础的种植、养殖大县。经县(市、区)申报、设区市推荐、专家评审,确定万全区等21个县(市、区)为2021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试点项目县(名单见附件)。

(二)实施主体

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牵头负责项目实施,为项目实施主体。项目承担主体及支持对象主要为农机(农业)合作社、农机专业服务组织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、草食畜养殖场(户)及相关涉农公司,支持对象尽量集中,避免过于分散。

(三)项目内容及补贴标准

1.秸秆直接还田。满足农民对机械化秸秆还田利用机具的需求,对秸秆还田、收储、加工农机具购置进行补贴。包括:秸秆粉碎还田机、旋耕机、稻麦联合收获机、玉米联合收获机、青饲料收获机械、小麦玉米免耕精良播种机、腐熟剂抛撒机等及其他与农作物秸秆粉碎还田相关设备(含定位、监测等附属设备)购置补贴,中央资金补贴额度不得高于设备购置资金的50%。对购买腐熟剂进行不高于10元/公斤的补贴。对腐熟剂抛撒作业补贴标准为不高于20元/亩。

2.秸秆肥料化利用。对生产秸秆有机肥等专用设备购置补贴,中央资金补贴额度不得高于设备购置资金的50%。对利用秸秆生产有机肥进行补贴。每利用1吨秸秆补助不超过100元。

3.秸秆饲料化利用。围绕奶牛等草食家畜发展、种养结合、秸秆黄储、打捆、压块等内容有关机械购置补贴。包括:秸秆铡草机、秸秆打捆机、秸秆打包机、秸秆压块机、TMR搅拌机等设备购置补贴。中央资金补贴额度不得高于设备购置资金的50%。(删除了青贮相关设备)

4.秸秆能源化利用。用于秸秆沼气工程、秸秆气化工程和秸秆成型燃料等秸秆处理配套机械设备购置补贴。中央资金补贴额度不得高于设备购置资金的50%。

5.秸秆基料化利用。主要用于与食用菌生产相关的秸秆粉碎、灭菌等加工设备,菌棒肥料化利用有关设备购置补贴等,中央资金补贴额度不得高于设备购置资金的50%。对利用秸秆加工、处理生产菌棒进行补贴(如粉碎灭菌等),每利用1吨秸秆补助不超过100元。

6.秸秆原料化利用。主要用于以秸秆为原料的人造板、工业用纤维、造纸、秸秆碳等产品的生产企业及秸秆编织业等加工设备的购置补贴,中央资金补贴额度不得高于设备购置资金的50%。对利用秸秆原料化生产进行补贴。每利用1吨秸秆补助不超过100元。

7.秸秆收储运体系建设。对建设秸秆收储运体系必要的设备进行补贴,包括:秸秆捡拾机、秸秆打包机、秸秆打捆机、运输车辆、抓车、铲车、输送带等专用设备,中央资金补贴额度不得高于设备购置资金的50%。对收储运作业进行补助,收储运每吨秸秆补助不高于100元。

(四)补助方式

各项目县自筹资金(包括县级财政资金、社会资本投入)比例应不低于中央财政资金补助额度的50%。

补助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助、政府购买服务、贴息、先建后补、以奖代补、资产折股量化、设定基金等方式。

(五)项目验收

按照县级实施方案的内容,实行县级初验、市级验收。省级将采取多种形式对不低于30%的项目县(区)进行抽查检查。(验收止于市级,不再体现市级交叉验收,市级仅对本辖区内项目县负责不对别的市的项目县负责,市级交叉验收改为市级交叉检查,可以作为省级组织交叉检查的一种形式)

(六)实施时间安排和工作进度

项目实施时间自2021年1月6日至2021年12月31日。具体工作进度情况为:

2021年1月20日至2021年2月28日,试点县(市、区)农业农村、财政部门按照本《方案》要求,结合当地农业发展实际,组织编制本县项目实施方案,经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批复后,上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。项目实施方案要确定项目主管领导、具体负责人和完成时间。要对项目的任务目标、支持对象(承担主体)、补助环节(内容)、补助标准、补助方式、任务量、保障措施等做出明确具体说明。

2021年3月1日-2021年6月底,完成项目设备购置及安装调试。

2021年6月-2021年11月,小麦、玉米等秸秆直接还田、离田利用、收储运等工作。

2021年11月-2021年12月,县级逐项开展项目验收检查等工作,到11月底完成所有设备购置补贴资金拨付,到12月底确保完成资金拨付进度90%以上。

2022年1月底前,扫尾工作全部完成,县级项目总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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